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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》(民函[2004]282号)

发布时间:2006年10月18日       访问人数:405       字体:         打印

规程规定:

1、按照灾害损失情境,将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,根据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情境,立即启动本层级的应急响应。

2、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时内,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、汇总工作,向国务院报告并送有关部门。必要时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。

3、参照《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》开展救灾应急工作,及时将救灾应急响应情况通报灾区的省级民政部门。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申请,及时拟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,组织物资及时调拨至灾区一线。(民政部提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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