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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春荒、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》(民函[2004]282号)

发布时间:2006年10月18日       访问人数:365       字体:         打印

规程规定:

1、民政部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后,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数据。

2、对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国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;会同财政、农业、水利、气象、统计等部门,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;根据统计上报、核查、评估的结果和省级灾民救助计划,制定全国灾民生活救助计划。

3、根据全国灾情评估结果和全国春荒、冬令救助计划,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,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,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商财政部。

4、在与财政部确定拨款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,由财政部、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有关省(市、自治区)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。

5、向媒体公布确定后的中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,汇总分县的全国救灾资金分配情况,向社会公布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,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(民政部提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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